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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通报!莆田多家企业、工地违规被查

作者:Kaiyun主页  时间:2024-12-05 16:32:48


  近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莆田市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公布莆田市6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违法案件类型包括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案、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规定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案、涉嫌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涉嫌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案等。

  2022年5月26日,省厅“清水蓝天”监督帮扶组会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和莆田市北岸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的莆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配套建设三个废水收集池,用于收集搅拌机、搅拌车清洗废水及场地清洗废水。

  检查当日,该公司正在生产,三个收集池中均存有清洗废水,其中有一个废水收集池旁设置有软管(管径约为6厘米)及抽水泵,与抽水泵相连的软管直通厂区东面围墙边,在软管出水口处有一积水坑,坑中有大量的积水,同时该部分积水正溢流至厂区东面围墙外的河道,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坑中的积水进行测试发现,该部分废水呈强碱性。企业管理人员打开收集池内抽水泵的电源开关后,收集池内的废水可通过与其相连的软管排至东面围墙,最终排入围墙外的河道。执法人员在洗车废水收集池外排软管积水处和外排废水入河口处(东面围墙外)取样两瓶。经监测,该公司通过软管外排至河道的废水pH为11.7。

  当事人废水收集池旁设置有软管及抽水泵,软管直通厂区东面围墙边,收集池中的废水通过软管排至东面围墙后排入河道,涉嫌暗管排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混凝土生产公司存在侥幸心理,试图利用当时莆田市连续多天下雨的天气条件,将强碱性的洗车废水不经过处理通过抽水泵直接外排,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通过本案,莆田市对此类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从严查处,形成了较好的震慑作用,有效地打击了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

  2022年5月20日,省厅“清水蓝天”监督帮扶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和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林经济开发区腾飞路的莆田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橡胶大底和模具项目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排放;密炼生产过程中的冷却、防凝水未按环评要求循环使用,在冷却池底部设置有一带有活动阀门的通往厂区前河道的PVC管道(直径约为5厘米),该管在车间门口已脱开,现场检查时部分冷却、防凝水通过该管道脱开处外排至地面后,以漫流的形式直排进入厂区外的河道。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办人员在检查现场对该公司冷却池底部的PVC外排管道脱开口位置采集三瓶水样并送检,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拍照、提取相关证据。

  当事人橡胶大底和模具项目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排放;密炼生产过程中的冷却、防凝水未按环评要求循环使用,部分冷却、防凝水通过管道脱开处外排至地面后,以漫流的形式直排进入厂区外的河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的模式,一是有效防范了“任性监管”“人情执法”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营造相对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二是较为有效地反映本辖区企业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真实状况,有助于取得较好的执法监督效果。

  本案中,莆田市坚持严格执法,坚持问题导向,展开重点摸排,对城厢区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当即立案查处,对其他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树立环境执法的权威形象,同时通过严厉打击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各企业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主动承担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案源线索来自“双随机”检查,通过创新环境监管方式,严格行政执法,坚持问题导向,变问题清单为成效清单,不断提高环境质量。

  2022年3月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埔余村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发现该公司舍外发酵舍内的垫料表面已板结,现场未见翻扒设备,翻扒设备车辆通道杂草丛生,未见车辆经过的痕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承办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拍照、提取相关证据。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农村畜禽养殖规模不断发展,规模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也不断增加,养殖场内部管理不规范,废弃物清理不及时等问题时有发生,通过依法打击畜禽养殖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让养殖场业主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免类似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采用“双随机”检查的模式,一是有效防治了“任性监管”“人情执法”的问题,营造相对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二是有效反映本辖区企业环境污染的真实状况,取得较好的执法监督效果。

  2022年6月6日12时16分至14时30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的某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有4部砼搅拌车正在进行楼板浇筑施工作业,有噪声产生。施工单位无法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审批证明。

  当事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涉嫌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行为,莆田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莆田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周密、系统的组织,集中力量从严查处辖区内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行为。以声环境问题为导向,结合信访投诉,主动出击,发现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夜间施工行为立即予以制止,通过疏堵结合推动源头治理,从而有效控制夜间施工行为。不断巩固“静夜守护”专项行动整治成果,针对多次投诉但逾期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震慑了其余心存侥幸的业主,有效督促产噪企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涉嫌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案——秀屿开出首宗适用新噪声法娱乐噪声超标罚单

  2022年7月14日22时40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某餐厅(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某餐厅主要是做餐饮服务,餐厅共设有5个包厢,配套唱歌设备及服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餐厅设有的5个包厢均有客人在唱歌。我局执法人员委托福建正源环境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营业期间的夜间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当事人营业期间夜间噪声为53分贝。

  当事人营业所在地为居住、商业混杂区,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类规定,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50分贝,当事人营业期间夜间噪声超标排放。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责令该餐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以6447元罚款。

  一是日常线索摸排,莆田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群众举报,结合信访投诉台账,针对多次的举报的重点信访件进行突击检查,并针对其多次投诉未整改到位,且违法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进一步深化了“静夜守护”专项点题行动。

  二是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区公安局、文旅局,组织力量开展夜间噪声执法专项行动,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管,加大检查频次,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是新法精准治污,针对群众关切的娱乐场所噪声扰民问题,新修订的噪声法提供了明确解决措施,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明确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聚焦日常执法过程中的噪声难点,强化噪声源头防控,为维护安宁和谐的夜间环境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典型意义】:将省环保交叉检查组来莆检查作为污染防治利剑,采取“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检查方式,对现场检查的情况、有一定的问题、处理意见等详细调查记录,切实整治环境违法问题,还市民碧水蓝天。

  2022年5月2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同省环保交叉检查组对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生产废水收集池内的抽水泵未开启,导致车间内产生的废水未及时抽至废污水处理设施做处理,部分废水经污水沟溢流至相邻的雨水沟后直接排入附近的河道内,执法人员分别对厂区雨水沟、雨水沟进入厂区外河道排放口的废水各采样2瓶。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该起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充分说明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依然很薄弱,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案例时有发生。通过对该类案例的宣传普法,有利于提升企业及社会公众“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若明知而故意为之,必定受到严惩重罚。